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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批量集采有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5-09-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省本级批量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配置标准、实施时间、合同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价格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单位驻地在省外的除外)台式计算机、空调机品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应按要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的,可按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要求执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根据国家已发布的通用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结合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状况、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标准、最高限价和评分办法,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努力实现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相关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通知规定,每年4、6、11月份执行一期批量集中采购。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或者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单独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项目采购。

     通知还提出,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严格按照拟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归集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履行委托协议内容。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归集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认真、高效组织采购活动。当期归集的省级预算单位特定品目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预算金额合计超过400万元的,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没有超过400万元的,可以选择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省级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及时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工作,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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