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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5-06-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

  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开始实施,6月12日,市人大召开《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以及重点亮点。

  《条例》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致力解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中的“痛点”

  “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谢建军表示,修订《条例》是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靶向施策,切实解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强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冉进红介绍,2021年,我市启动修订招标投标条例立法工作,先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和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修订草案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市司法局、重庆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条例》于今年5月29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

  明确“串通投标”的18种具体情形,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症结,着力构建招标投标全链条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系统性制度创新,充分彰显重庆辨识度。

  首先是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保障招标人权利。《条例》规定,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明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行确定评标方法;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

  其次,《条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实际,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具体情形,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条例》还以专章形式强化我市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选拔、聘任、培训、评价、考核、退出等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等。

  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对评标方法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为了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也作了进一步完善。

  针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

  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制度闭环管理。《条例》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未提供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条例》还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鼓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强化对投标文件内容相似度异常、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异常、合同履约滞后等信息监测预警。

  今年将出台三项关键制度,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副局长凌健表示,今年我市将优先出台三项关键制度,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包括《评标方法实施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更新《招标文件范本》。

  届时,全市将综合运用集中授课、片区研讨、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深入解读新《条例》的核心要义、主要变化和重点条文,结合典型案例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聚焦实操规程,提升实战能力。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等重点领域,“点对点”上门指导、答疑解惑,让每位参与者都成为新《条例》的明白人和执行者。

  《条例》明确18种具体情形为“串通投标”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四)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六)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何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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