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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串通投标,涉案金额近4亿元——广西3被告人因犯串通投标罪获刑罚
发布日期:2024-11-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9

      市场经济下,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公平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一些犯罪分子为了中标,不惜采取非法手段,甚至触犯串通投标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97亿元的串通投标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3名涉案人员判处刑罚。

  2019年6月,苏某拟揽建某公司的多个建工项目,但因自身缺乏建筑工程资质,遂与某建工安装建设公司的领导潘某(另案处理)达成了“合作”意向。“合作方式”为:苏某出资185万元作为“陪标费”,潘某则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安排下属徐某、喻某对接其他8家建工公司进行串通投标。

  在这场精心策划的“合作”中,苏某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成功让某建工安装建设公司中标,中标价格高达3.97亿元。某建工安装建设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苏某负责具体的施工建设。

  案发后,涉案“陪标费”中的140.4万元被依法追缴。苏某、徐某、喻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徐某、喻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为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徐某、喻某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3人的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苏某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徐某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喻某亦因串通投标罪被单处罚金10万元。

  (庞萍)

      法官说法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商业活动中,串通投标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该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更扰乱了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对串通投标罪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严格惩处,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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