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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两月四川共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投诉39条
发布日期:2024-03-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4

 

      3月13日,记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监管信息”栏目发现,今年1—2月,我省共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投诉共计39条。其中,哪些行为最容易引发投诉?投诉成功率有多高?“无效投诉”如何认定?
  “质疑和投诉,是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定救济途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之一。”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诉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更是供应商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从我们的工作经验来看,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的原因,排除‘有意为之’的行为,主要是针对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同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与采购过程相关的投诉。”
  记者梳理发现,供应商针对项目评审因素设置的投诉较为突出,主要包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设置存在排他性”等。
  其次,是同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财政厅2月27日公布的某项目投诉为例,在内江某政府采购项目中,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某代理机构,主要涉及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供应商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等。而与采购过程相关的投诉也不在少数,主要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组织和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投诉。
  在39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最终被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含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有19条,被驳回的投诉有20条。
  “投诉被驳回,一般是出现了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这四种情况。”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被驳回的投诉大部分是被认定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这两大原因。(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梓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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