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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发布日期:2026-01-29    地区:    阅读次数:10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明确,结合全省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改革特点,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构建形成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

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综合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总分100分,其中8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一般。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由项目评价、监督检查评价、业绩评价三部分得分相加构成。其中,项目评价聚焦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项目中的服务质量,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三方作为评价主体。评价内容重点围绕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信息发布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质疑答复的规范性与有效性等。项目评价基础分25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扣完为止,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最多扣1分,三方评价扣分的平均值为该项目最终扣分分值,扣分自生效之日起1年后自动恢复。1年内未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获得项目评价基础分。采购人、供应商应在项目合同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价;评审专家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价。超期未评价的,系统自动按不扣分评价。监督检查评价由财政部门依据监管职责适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涵盖采购文件合规性、信息公告规范性、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监督检查评价基础分5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扣分不做下限,扣分自生效之日起1年后自动恢复。1年内未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获得监督检查评价基础分。业绩评价是对代理机构承接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情况的评价,由政府采购系统自动采集过去1年代理项目的数量并对应赋分。业绩评价基础分为0分,1年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200(含)个以上的可得满分25分。

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河北省财政厅规定,除得分为零的代理机构外,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排序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可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在该省执业的资格条件。财政部门应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代理机构采取差异化动态监管。各评价主体应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进行评价。作出扣分评价时,须填写具体理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提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代理机构对项目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诉,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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