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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电子卖场采购 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2026-01-27    地区:    阅读次数: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且便捷高效开展。

《指引》明确,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需遵循“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建立采购需求与采购结果终身负责的管理机制,全面统筹需求制定、采购形式及方式选择、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等全流程工作。

在采购需求制定环节,采购人需严格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落实绿色采购、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及本国产品优先等政府采购政策,严守资产配置标准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遵循电子卖场品目范围、限额标准及采购程序规则。同时,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秉持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制定采购需求,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得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件。

针对采购全流程管理,《指引》强调采购人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杜绝先使用后采购等违规行为。在采购结果确认方面,采购人应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及时确认结果,严禁出现超时不确认、无故不确认、随意终止采购项目、成交价格与最低价差距过大、采购价格畸高等情形。

合同签订与资金支付环节同样有着明确要求,采购双方确认订单后,需在成交结果发出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签合同、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需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合同内容;货物或服务交付后30日内完成款项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此外,采购人需承担纠纷、质疑、投诉的处理责任,严格履行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职责,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纠纷、投诉及举报事项。同时,采购人要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预警规则(试行)》,对预警问题高度重视并及时纠正。

《指引》明确了违规处理措施,采购人若存在恶意拆分项目、恶意串通、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索要或收受供应商赠品回扣、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或订单、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逾期处理供应商质疑、未选实质性响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等违规情形,将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实施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张明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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