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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范政采保证金管理
发布日期:2026-01-20    地区:    阅读次数:11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广东省财政厅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不得擅自增设保证金种类、提高收取比例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法定比例。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业务,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广东省财政厅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广东省财政厅还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健全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将保证金退还工作纳入采购项目管理流程,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对供应商提出的保证金退还咨询和异议,要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要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详细记录每笔保证金的收退情况,加强对保证金的全流程监督,确保账实相符,全程可溯,严禁截留、挪用、滞压保证金;严格按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每年定期开展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对历史沉淀的各类保证金全面清理排查,逐一核实情况;对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应及时进行清理清退,对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代理机构,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对未按规定落实保证金管理和退还相关要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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