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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之二:未提交投标文件能否投诉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5-09-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

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2:未提交投标文件能否投诉的案例

 

2.1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DP县住建局、DP县政府、第三人RSD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DP县实验学校行政撤销纠纷一案。

2019年10月8日,第三人DP县实验学校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广东JH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DP县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RSD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及广东省RD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投标登记,但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提交投标文件,故而也未参加涉案工程的招投标。2019年11月6日发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本案第三人RSD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公示期间,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招标单位DP县某学校(第三人)和被告DP县住建局投诉,理由是认为第三人RSD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另一投标人广东省DR工程有限公司属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第三人RSD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RD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要求DP县住建局依法对广东RD公司、RSD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DP县住建局接到上述投诉后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一份DP县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对DP县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标结果的投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申请,维持原评标结果。原告接着向DP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DP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DP县住建局处理意见。原告随即到当地法院提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2 焦点问题  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2.3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从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才可能与被诉行政行为建立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当事人才能依法维护。为此不能理解为所有直接或间接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联系的当事人都是利害关系人。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这种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存在受被诉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并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原告向被告投诉理由是认为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其中标结果应当确认无效,按废标处理。如果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或者按废标处理,原告就有可能重新参加涉案工程的招投标,原告或许就有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对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其对原告投诉举报只需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答复)即可,被告作出该投诉处理决定时无需考虑原告无法确定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RSD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或者按废标处理,涉案工程需重新招标的情况下,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必就能中标。被告DP县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及DP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与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亦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东DL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不是真正的投标人,不是法定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投诉的主体资格。为此我们在处理投诉质疑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然后再考虑投诉内容。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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