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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章替代手写签名,能通过资格审查吗?
发布日期:2025-09-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

案例回放

 

某市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22万元。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需通过系统提交投标文件。经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为:B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却被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有违公平公正,请求重新采购。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招标文件附件3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要求投标人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加盖公章)、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采购人代表以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其资格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A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名章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审查有误。最终,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替代手写签名,能通过资格审查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B供应商未签字仅盖了名章。争议的焦点在于名章可否代替手写签名。首先了解下,什么是名章?

名章是指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主要用于标识个人身份,在书画创作、文件签署、凭证确认等场合加盖,作为个人署名或身份凭证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名章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项目是网上开标,供应商使用名章后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虽未按要求签名但是不影响资格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应被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使用名章时需要注意,名章必须真实可靠,是个人专有的,不能是伪造、变造的;使用名章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也就是说,不得因投标(响应)文件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因此,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但供应商也需注意,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避免引起争议。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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