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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试行“评定分离”
发布日期:2025-01-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该部门近日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评定分离”活动的全流程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办法从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评标专家负责“评”,招标人负责“定”。这一调整打破了现有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办法》将无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纳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同时,鼓励有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发布前,已在北京市部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先行先试,获得了经营主体和居民的认可。

      评标委员会不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成为《办法》的一大亮点。据介绍,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一般不少于3个中标候选人,但推荐时不体现中标候选人的评选排序。若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3个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3个时,若评标委员会判断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确定定标办法,明确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方式、定标因素、定标程序等内容。定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原则上由招标人(含建设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组成,也可委托外部专家,专家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当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定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式包括票决法、集体议事法和随机抽取法。其中,票决法和集体议事法均可设定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突出定标重点。对施工招标项目优先将中标候选人答辩、混凝土强度保证率、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等作为定标因素;对监理及货物招标项目优先将候选人答辩等作为定标因素。

      《办法》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市住建委将通过随机抽查、定向检查等方式,对定标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若发现定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未按规定录音录像及留存相关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通报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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