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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三关”严把采购产品质量验收
发布日期:2006-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5

      如何更有效地保证政府采购产品质量,更好地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江西省吉安市对参加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了具体要求。吉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帅智军说:“采购人反映产品质量容易出现问题,比如,供应商在投标时承诺提供的是高配置,在履约时提供的却是低配置。为了避免在采购的最后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验收环节严格把关。”

供应商诚信关

  吉安市财政局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禁止在政府采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
 
  另外,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产品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购人内部牵制关

  帅智军介绍,为了避免采购人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私下交易影响采购产品质量,吉安市除规定采购人应向供应商索取、查验有效的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证明,依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之外,还另做了更细化的规定,以使采购单位内部互相牵制。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采购人因不具备产品验收能力或验收中发现可疑产品时,应申请集中采购机构或直接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及时将验收不合格或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差等情况告知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合同处理,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集采机构协助关

  吉安市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产品验收活动中也应承担责任,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比如,建立供应商资质档案,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管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强制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可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对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的行为及时处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定期收集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也要监管到位,应在产品验收环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政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产品验收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也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举报进行查处。”帅智军强调。

作者:王丽英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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