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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分散采购出新规
发布日期:2006-10-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3

       江苏省张家港市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本市实际,近日制定实施了《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在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财政资金。
 
  据了解,分散采购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的行为。《办法》把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所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金额达到此限额标准,均需按本《办法》实行分散采购。

  《办法》规定,分散采购实施前,由采购人提出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采购人组织实施。如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当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

  另外,在对分散采购的监督方面,张家港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 
 
作者:祁娟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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