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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新办法
发布日期:2006-10-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0

      根据《采购法》及本市实际,近日我市制定实施了《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所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金额达到此限额标准,均需按本办法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实施前,由采购人提出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采购人组织实施。如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当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作者:祁娟    文章来源:张家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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