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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禁带资垫资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06-10-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8

        河南省建设厅日前出台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进行规范。《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办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办法》同时规定,凡是政府重点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形式。凡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借用或者挂靠他人资质的,依法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作者:何文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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