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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上日程
发布日期:2006-10-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8

    国家发改委日前集中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据悉,强制招标范围将不会定得太宽,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且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避免因强制招标范围过宽而可能导致的法不责众。

    《条例》还决定将实践证明采用招标方式有利于提高整体效益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还处于改革过程中的项目,例如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暂不作强制性要求,或原则规定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此外,《条例》要求将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及服务,例如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采购等纳入强制招标范围时,要处理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

    《条例》将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与会者建议,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招标义务,从而导致招标无效的,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罚款额度可从目前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10万至20万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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