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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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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证明
发布日期:2011-03-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957
    一.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的文件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投标人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3.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本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3)如果投标人在买方本国没有营业,投标人应由或将由(如果中标的话)一家在买方本国营业的机构代理,该代理机构应有装备,并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4)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二.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所需的完整和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程序及现行价格。(3)逐条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5.投标人在阐述上述事项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不具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能选取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

    来源:中国建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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