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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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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标处理
发布日期:2011-02-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6737
属一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⑾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⑿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⒁技术及服务文件部分、密封副本与原来技术资料或样品不一致的,即正本与副本不一致;
   
⒂评委会认定应予废标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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