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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法适用哪些范围
发布日期:2011-01-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668
    最低投标价法是将价格作为评标时考虑的惟一重要因素,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又低于预算价的投标人中,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方代表以及受聘或者应邀参加该委员会的独立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人数应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果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此法适用于一些简单商品、标准产品等的采购,如汽车、品牌电脑、空调等等。优点是程序简单,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采购成本低、时间短;缺点是使人们对个别商品的质量、技术、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一些质疑,或许会产生一些争议,引起社会上一些负面影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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