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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招投标活动设立反腐防线
发布日期:2006-08-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7

     经济快速发展、各项投资活动活跃的福建,立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设立反腐防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今日公布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该条例强调,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借标”、“转标”是招投标中较常发生的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对中标人履行义务也作了严格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来源:中新福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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