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9月04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招投标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招投标知识
施工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要报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日期:2010-1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255
    问题: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我公司开发的北京别墅项目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除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请问施工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要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标投标与拍卖专业委员会律师解答: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凡发生变更或解除时,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10天内,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登记表,按其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根据以上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并由通过招标程序所选定的新施工方继续施工。而在申请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前,必须先持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裁决书等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