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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加强三方面法律责任意识
发布日期:2006-08-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7

    所谓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一经颁布和实施,任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受到相应的制裁。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法>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得以正确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亟待加强以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意识。
第一方面:亟待加强民事责任意识。①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合同履行,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②采购当事人不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这就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之行为表现;③在采购活动中,当事人擅自提高采购限额和标准的,属于有违民事责任范畴;④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的,都是不允许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⑤当事人明知所签订和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⑥采购当事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影响了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并给政府采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⑦完全是当事人主观意识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了不该发生的失误和损失,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方面:亟待加强行政责任意识。①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②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的法律制裁;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④<采购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对违反<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⑤对违法采购人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⑥对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⑦对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代理资格”等;⑧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人员依法给予的惩戒,是行政机关(如检察院、审计部门等)对国家公务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项。

    第三方面:亟待加强刑事任责意识。①刑事责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事制裁措施;②由于刑事责任由刑法规定,因此,<采购法>中只就其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决定,即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因供应商有违反<采购法>行为的,除依法分别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而外,并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责任;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采购法>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责任;⑥政府采购其他有关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组成人员,除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处罚、处分外,对触犯刑法的,给予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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