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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系统今年6月起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发布日期:2006-08-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6

     6月,重庆市财政局发文,让本市教育系统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在采购需求特殊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通行证”赋予“上路权”

  所谓“条件充足”,指的是重庆市政府采购处制定的五点衡量标准。达不到这五点标准,就不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领导重视 重庆市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说:“‘领导重视’这四个字可不是说说就行的。”它的内涵是要求当地政府必须支持政府采购。其次,当地分管教育的领导必须重视。在本单位拥有集中采购权的情况下,领导不能利用职权干扰采购。第三,各级分管财政的领导必须重视做好监管工作。

  管采分离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必须在内部实行管采分离。本系统财务部门是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内管理部门,本系统采购组织部门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建章立制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制定并完善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配套措施,使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专家统一抽取 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评审专家必须在同级或上级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一点很重要,它是保证采购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杜香序说。

  财政严格监管 部门集中采购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行为。包括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采购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管理,以及视情况而定的现场监督等。考核主要是每年一次,内容包括采购价格、节约效果、信誉状况等,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被取消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

转变观念在首位

  实行政府采购,把过去的分散采购变为集中采购,重庆市的许多学校领导认为学校的自主权被削弱了,一些教职工也认为这是为了照顾某些关系。重庆市财政局针对这种情况,在各区县教委的配合下坚持观念输导: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就是要把过去自由的分散采购纳入监管的视线之内,杜绝不规范行为,实现“三公”采购。同时有助于规模扩大,进而带来规模效应。 

作者:王巍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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