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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采取“分类随机抽取”原则
发布日期:2006-06-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9

      目前比较普遍地存在一个现象:一方面,各个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跑关系,吃、请、送等众多不正当手段拉项目;另一方面,采购单位也乐意委托“听话”的中介机构,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采购需求”。

  这一现象与《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关于自行选择采购代理的规定不无关系。“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条规定很好地维护了采购人应有的自主权,同时也保护了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导致了采购单位以项目特殊等为由逃避集中采购,自行选择对“胃口”的中介机构委托采购。这样不但增加采购成本,也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甚至因为权力寻租会产生商业贿赂,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部分中介代理机构通过贿赂评审专家的形式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等现象。尤其是部分非国有代理机构表现更加明显。

  那么“自行选择”又该如何规范、有效地实现呢?笔者认为,可借鉴抽取评委专家的思路,对中介代理机构也来个“随机抽取”。如此就能避免采购单位根据自身好恶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也给了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但是,如果只是简单运用“随机抽取”,也可能会出现因各中介机构擅长项目的不同而导致招标结果不理想的情况。

  那又该如何避免上述问题呢?还是借鉴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的思路,开发类似于专家抽取系统的软件,根据其特长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由采购单位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与采购项目对应的代理机构,从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问题,有效发挥各个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

  当然,要实现“分类随机抽取”还应该有个前提条件,即要保证可选的中介机构的数量足够多。如果可选的中介机构为数甚少,那“选择”就无从谈起,“随机”的效果也不会很理想。

作者:浩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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