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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 规范车险招投标业务
发布日期:2006-05-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6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产险公司纷纷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车险业务实现了稳步增长,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所提升。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违规退费、虚挂应收、高额回扣等恶性竞争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部分保险机构为了争抢车险招标业务,大打价格战,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探索规范车险招投标业务的监管对策,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书要素不齐全,招标程序不规范

  由于招标主体对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不了解,加上实际运作过程并未完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致使车辆保险招标操作不规范。一是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招标单位不能提供详实的车况资料,如车型、车龄及往年出险情况等,使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二是部分开标、评标过程中,现场不能揭标,评审意见和书面评标报告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现象;三是部分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招标的业务,存在保险中介机构垄断保险资源,单纯以费率和佣金比例作为确定中标公司的依据;四是个别招标单位不严格按程序操作,在招标过程中,刻意以一家公司的价格来压另一家公司,引发无序竞争。

  “囚徒困境”效应明显,恶性竞争日趋严重

  根据以往经验,实行车险招标的业务一般具有业务量大,事故发生率较低,经营业绩较好的特点。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快速增多,招投标业务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在争夺车险招投标业务中,擅自降费、虚挂应收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有的擅自变更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的保险条款,扩大责任范围,免费赠送部分附加险来争抢业务。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作为竞标的主要手段,致使许多招标前属于优质的车险业务,招标后处于亏损状态。

  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部分车险招投标业务中,评价标准不能完全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在争夺车险招投标业务中,各公司在比拼价格的同时,仍然存在以手续费、宣传费、防灾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的违规操作。

  竞标费率缺少应有的精算基础

  多年粗放式经营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方面,无论是精算技术,还是数据基础,都难以支撑公司科学合理地计算出车险竞标费率。加上招标单位往往不能提供所有投保车辆的全面、准确的资料,致使投标保险公司采取估计、假定的做法,竞标费率难以准确测算。

    规范车险招投标业务的监管对策

  完善监管政策,创建制度环境

  一是保监会可出台车险招投标监管规定,明确在招标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前,保险公司不得参与投标,不得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某一台车辆的信息,作为确定所有拟保车辆费率的依据,从而使车险招投标业务有章可循。二是保监会应以新出台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为契机,加紧制定车险的定价准则,减少车险费率厘定的随意性。严格审批风险调整系数,对无数据支撑、标准界定不清、缺乏操作性的风险调整系数不予批准。三是结合全国车险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借鉴建筑等其它行业规范招投标业务的经验做法,保监会可出台车险招投标业务评价办法。

  加强法人管控,从源头规范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近日,保监会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车因素、随人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各保险法人机构务必按此规定,在电脑系统中设定。2006年7月1日后,凡是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30%优惠的业务,分支机构无法出单。这既能全面落实保监会有关严格限制向下浮动比例的规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保监局现场检查的工作压力。

  坚持公平竞争,强化省公司责任

  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招投标中应坚持以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保证效益为基本原则。一是在开展车险投标业务时,公司应牢固树立自律意识和共赢理念,既要讲竞争,也应有合作,共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二是省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车险投标业务进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制定统一的投标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程序,落实责任,强化追究。对车辆台数在50辆以上或保费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招标业务的投标书实行省公司审定制度。三是省公司应不断完善车险投标业务的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强化成本核算,切实改善经营管理。

  加强行业自律,遏制恶性竞争

  一是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当地保险机构的协调工作,结合当地车险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行业自律公约。二是实行车险招投标事前报告制度。各级保险机构在投送标书之前,应将招标信息书面报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协会应根据保险监管法规及相应自律规定,对相关公司进行规范投标行为的提示。三是加强自律检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就价格条件和服务承诺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实效

  保监局应结合辖区内车险投标业务的实际,一是通过制定规范车险招投标业务的指导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在开展车险招投标业务时,从价格竞争向服务和品牌竞争转变;二是加强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支持协会开展车险招投标业务的行业自律工作;三是结合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要求,将车险招投标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财务真实性和公司内控有效性纳入现场检查工作重点,严厉打击恶性竞争,依法查处车险投标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办理车险招标业务过程中,内控管理不到位,相关自律约定执行不严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使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形成合力。

消息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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