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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提高县级政府采购“邀标”力度
发布日期:2006-05-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4

       当前,邀请招标方式以其成本低、效率高的相对优势被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机构所采用。但在县级政府采购中,由于“邀标”不力,使得这种招标方式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优势。本文试图在分析造成邀标不力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些建设性建议和改进措施。

    首先,有些县级政府采购机构把供应商准入门槛设置的偏高,加上对信息公开力度不够,使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需要,造成在实施邀请招标时,可选择的供应商余地很小,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尤其是一些采购频率较高的项目,很容易出现个别供应商在同类项目中“屡屡中标”,从而影响了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使得邀请招标中可选择的供应商越来越少。

    其次,由于缺少统一的供应商评价评估标准和体系,更没有一家权威机构能依据生产经营的类别,对各类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能力、履行合同能力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竞标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划分等级。这就很难避免部分以虚假资质、业绩、合同粉饰的供应商以及一些空壳公司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因此,多数县级采购机构在很难全面、准确的认识供应商的能力,只能依据自己的调查和判断来储备供应商信息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采购风险而不得不缩小供应商选择范围。

    再者,由于目前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缺乏科学的选择供应商的方法,使得一些项目在邀请供应商时,更多的是参考供应商所提供的各类书面文字材料及在市场上的口碑。这样,在邀请供应商时,给一些关系户提供了可趁之机,给广大供应商造成不良影响,挫伤了一些有实力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与改进措施:

    一是要合理设置供应商准入门槛,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政府采购机构要在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资源,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和技术特点等信息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邀请有实力的供应商来办理供应商登记手续,使他们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为“邀标”提供较大的选择余地。

    二是要规范评估标准和体系,建立可供“邀标”选择的供应商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考核、评级标准和体系,对“跨过门槛”的供应商在采购中进行考核、评级,来逐步建立起可供“邀标”选择的供应商信息库。同时,理顺供应商的退出和惩罚机制,对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坚决予以淘汰,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对有以虚假资质、业绩、合同粉饰的供应商和那些空壳公司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警告,最大程度降低采购风险。

    三是运用科学方法,合理选择“邀标”供应商。在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选择方法,根据项目类别及项目特点,首先确定在哪一等级的供应商中选择。对采购金额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通常在等级较高的供应商中选择,反之,则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中选择。在同等级的供应商中选择时,应保持随机性的原则。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体现“邀标”公平性的同时,还可以不断提高竞争力,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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