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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招标代理证”不能乱借
发布日期:2006-03-27    地区:    阅读次数:264

   

      针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招标、无资格、超资格代理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项目等行为,淄博市建设委员会于3月12日下发通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管理。  

  通知规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出借、转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由招标人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作者:张迪 孔祥 来源:国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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