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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函声明:员工领交通通讯补贴需缴税
发布日期:2009-09-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89

   国税总局:只是重申旧规

  广州:交通补贴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纳税 与规定略有不同

  国税总局发函: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公务费扣除标准由各地方政府确定。

  如果没有确定,交通补贴则按补贴的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通讯补贴则按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六大税种的征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针对个税,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以及年金,均需按规定计征个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份函只是对旧的税收规定作重申,针对的是最近定点自查的企业。

  记者同时通过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目前广州做法与文件的规定差不多,只是针对企业的交通补贴均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

  企业年金也计征个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也应并入缴付保险费时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计征个税。而企业年金也要按个人每月应缴年金计征个税,个人每个月应缴年金具体算法是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得出。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上述函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是对纳税人普遍适用”,针对的是最近企业税收自查。

  根据这份函,除了个税以外,还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共六大税种。

  报销私家车油费有规定

  例如针对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便函明确,2008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报销的燃油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标准内报销的燃油费,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一律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不过2008年1月1日以后报销的燃油费,则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广州目前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部分):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每月标准为正副省(部)级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处长450元,副处长35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除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税前扣除。超过上述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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