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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23年1月1日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2    地区:    阅读次数:221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


《办法》规定,预算指标核算范围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等。核算对象既包括纳入本年度收支预算的资金、也包含上年结转结余的资金。预算指标核算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分别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的指标核算不适用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docx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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