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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1-05-27    地区:    阅读次数:165



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字〔2021〕63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青海各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除此以外,青海省财政厅还提出了四项要求,要求各部门一并遵照执行。

这四项要求具体为:

一是切实发挥主体作用。采购人(即各级预算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确定和审查采购需求、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等具体事项,确保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合法、合规、合理、完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系统)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从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入手,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质量。

二是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采购人要按照《办法》规定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确保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分包要求、选用采购方式、选择评审方法、拟定合同条款、确定验收方案,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三是规范备案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和名称、采购预算(资金来源)、采购标的、采购数量(规模或要求)、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审查情况、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是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数据材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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