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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再出新政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减负
发布日期:2021-05-17    地区:    阅读次数:148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助力厦门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经过调研论证,厦门市财政局在去年实施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政策的基础上,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感。 

  此次为供应商减负措施主要有: 

  一是取消收取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只需提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即可,为供应商节省印制纸质文件的费用,也为后续实现远程开评标奠定基础。 

  二是规范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形,避免随意收取;明确退还时间,避免供应商资金被超期占用;要求货物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日的履约期间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且禁止采购人设置不合理质保期增加供应商成本负担;要求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后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供应商提供投标便利。 

  四是加强履约支付保障,采购人应当及时配合提供必要的履约环境、条件,不得故意设置履约障碍,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不得附加设置不合理验收条件,如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赠品、零配件、备品备件;在投标时已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供应商重新进行检测;未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测试;适用抽检的大批量货物项目,要求进行全部检验等。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经办人调岗、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拖延支付款项,不得附加未约定的其他支付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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