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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02-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2

市场监管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列入“黑名单”者将实施行业禁入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等惩罚措施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月19日对外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堪称“黑名单”制度,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名单”管理。一旦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企业,将“享受”以下待遇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等等。

按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三种情形,列入“黑名单”严重违反失信企业的行为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疫苗)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的。

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告 30 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的。

确认存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隐患或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违反召回义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 3 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同时,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届满1年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业内对此评价,此举既使失信当事人受到警醒,接受教育,确保有效惩戒,又保护了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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