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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04    地区:    阅读次数:83


 

     

收养是依法确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评估事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持续深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民政部近日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办法》强调,收养评估内容含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收养评估流程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等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的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补充收养评估内容、流程,并报民政部备案。《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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