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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招投标不得违法抬高投标人资格要求
发布日期:2020-12-16    地区:    阅读次数:300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出相关措施。

  

  《意见》强调,要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行业、分类别修订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动态评估评标办法使用情况,指导招标人准确设定招标范围和计价规则,集中载明无效投标条款,公平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及其违约责任,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评审因素,制定体现“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竞争理念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潜在投标人理性参与市场竞争,遏制借用资质投标等乱象。

  

  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招标人在拟订和发布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定,不得抬高对投标人及其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规范业绩奖项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科学设置对投标人及其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利用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设置限制市场主体充分竞争的其他显性隐性的招标条件和要求。

  

  切实加强履约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合同,加强对中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考勤管理,约束中标人自觉履行投标承诺。对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能按照投标承诺到岗履约等严重失信行为,及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履约现场与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应惩戒。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工作中,发现涉嫌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恶意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达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标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依法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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