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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部门联合印发综合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12    地区:    阅读次数:284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

  《管理细则》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评标(审)现场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赣发改公管〔2017〕1051号)同步废止。

 

  《管理细则》共5章28条,包括4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征集和聘用”,第三章为“培训和考核”,第四章为“违规处理”,第五章为“附则”。4个附件是专家申请表、专家信用承诺书、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表、专家年度考核评分说明。

 

  在征集和聘用方面,《管理细则》明确,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房建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省重点工程等行业分类进行申报;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考核情况、履职表现、奖惩情况等内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前三个月,评标专家可以在专家管理系统申请续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继续聘用。

 

  培训和考核方面,《管理细则》明确,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专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并作为专家考核、续聘依据;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 分(含)以上 95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违规处理方面,评标专家有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未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擅自离开评标室等五种行为,予以通报批评;评标专家有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违规索要超额评标费、私自将评标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室等八种行为,暂停6至12个月评标资格;评标专家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八种行为,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专家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等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收受财物,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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