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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事处2020年征地拆迁房屋测绘项目竞争性磋商
发布日期:2020-04-03    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阅读次数:52

  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事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事处2020年征地拆迁房屋测绘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事处2020年征地拆迁房屋测绘项目

项目编号:ZJZB-FZC-2020033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8-8855080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蒲江县寿安街道政府街1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周老师188-4846-438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肖女士028-88550807

代理机构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事处2020年征地拆迁房屋测绘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采购内容:本项目共计1个包,采购2020年征地拆迁房屋测绘项目; 二、项目概述 因寿安街道征地拆迁工作量逐年增加,为有效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高效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切实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测绘机构,对拆迁区域进行测绘工作。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9.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9.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9.2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8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4月03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1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2号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磋商文件自2020年04月03日至2020年04月10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现场/线上购买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买采购文件。现场购买:在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2号)获取。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报名时,请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将留存相关材料备案。线上购买:将报名表填写后发送扫描件至2602813302@qq.com邮箱(报名表的获取方式联系028-88550807)。备注:发送报名表需附加报名费转账凭证和以下资料: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网络报名可微信转账支付(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4:00 至 2020年04月13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2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2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8-8855080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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