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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防疫期间政府采购新规
发布日期:2020-03-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657

 

    西安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政府采购活动安排、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投诉处理等方面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

    西安市财政局要求,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有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可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在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方面,西安市财政局明确,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西安市财政局还提出提高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各部门、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需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依据本单位内控程序要求,询价、二次竞价或直接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处采购。

    关于投诉处理工作,西安市财政局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市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及质证等工作,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以及调查取证工作,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邮寄的投诉材料中需写明邮箱地址,财政部门审查受理的相关业务均可网上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此外,西安市财政局还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记者马金眈报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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