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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树立预算约束执行的采购导向
发布日期:2019-07-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82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发文,要求山西省省直各单位树立预算约束执行的采购导向,坚持厉行节俭的相关规定,按照“应编尽编、应列尽列”的原则,在财政预算编制中同步同时编制和列明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科学精细的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项目能否高质高效地执行。”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 

  该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希望通过制度来强化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性和科学性。 

  《通知》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应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应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要求和市场状况,科学统筹安排该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落实采购政策,在预算编制系统内逐项细致地编制和列明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做到政府采购预算编列的准确、完整、详实。政府采购预算编列中,各单位须依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政府采购品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统一标准和规范编码,通过预算编制系统自动判别和采购单位自主判别政府采购项目,据实编列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或关键品目的名称、数量、资金属性及规模、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等政府采购内容。对于暂时难以明确细化又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可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相应栏内填写为“其他”,在政府采购实施中再予以明确细化。对于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或采购预算编列与采购执行名实不符的政府采购项目,《通知》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还规定,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也视同财政性资金,须编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且无法进行清晰分割的,须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备注栏中注明为“混合资金”。对于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尽可能编实编细规划期内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应内容。对于暂时无法明确细化的,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编列第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第二年度、第三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逐年细化。 

  另外,《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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