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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制定政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20

    近日,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自2014年8月31日取消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以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成倍增加(目前已达140余家),跨行政区域代理采购业务成为常态,对同一代理机构出现多个财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的多头监管现象,再加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不一,使代理机构倍感监督压力。而且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只注重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机构建设方面的管理出现真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对机构的主体责任不明确,采购委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委托执行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明确等现象。

  基于上述原因,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的形式,明确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的标准化内容、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原则和范围以及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工作方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促进宁波市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序规范运行。

    (来源: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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