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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评审专家抽取5月起有新变化
发布日期:2019-05-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91

 

    5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近日省财政厅对有关事宜作出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规定,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可在省外财政部门专家库按其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但事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抽取时,应明确拟抽取的评审专家类别、品目和用途;抽取后,不得变更评审专家身份、类别和用途,不得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
  此外,省内不属于四川省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可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书面推荐供应商、需求论证、履约验收,军事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书面推荐供应商、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等需要借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评审专家的,可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且借用主体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抽取单位有数字安全证书(ukey)的,应当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录入抽取信息;抽取单位没有数字安全证书(ukey)的,须书面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抽取终端,由终端工作人员代为录入系统。(记者 李梓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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