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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论 11类问题须注意
发布日期:2018-12-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14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8]16号)相关要求,对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7年度政府采购活动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发布财政检查结论。

 

  “本次检查是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登记且2017年度在我市开展过政府采购业务的160家代理机构中,按照抽查比率不低于总数25%、抽查数量不少于30家的标准,随机抽取了40家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我们将检查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市财政部门负责24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16个区财政部门负责其余16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天津市财政局在作出检查结论的同时还提出整改意见,并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部署: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明晰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机制,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完善健全采购方式选择,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重视和加强采购档案管理。

 

  二是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培训力度。举办培训班进行现场讲解、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走专业化、差异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

 

  三是依法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筛选出抽查对象开展定向检查。其他日常监管项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不定向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11个方面:

    1. 评分标准不具体

    2.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3.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4. 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5. 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推选评审组长以及采购人代表违规担任评审组长

    6. 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以及评标报告未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

    7. 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未依法独立评审

    8.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未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存在无关人员违规进入评审现场的情况

    9. 代理机构以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个别项目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超过法定的采购项目预算的2%以及逾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10. 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11. 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建设滞后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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