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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6种行为12月起在山东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发布日期:2018-11-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15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8〕7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的禁止行为,并对相关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给出处罚办法。


    《办法》共列出16种会被纳入诚信记录的行为,包括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


    根据《办法》,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纳入诚信记录:一是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二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三是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四是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五是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六是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办法》明确,采购人存在下列六种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是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是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是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是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是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办法》同时还规定,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四种行为的,也将纳入诚信记录:


    一是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是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是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韩震提醒,采购人作为项目验收的主体,在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应当保留证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    


    韩震还介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此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作者:柏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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