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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开启政采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工作
发布日期:2018-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70

    近日,呼和浩特市全面开启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工作。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时,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使用信用记录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审批时,应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拟选择的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予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财政部门在对呼和浩特市共享自治区的评审专家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将有关不良信息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移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在采购计划备案前查询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选择被依法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并将信用信息在监管平台计划备案中以附件形式上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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