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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中小企业政采信用融资
发布日期:2018-10-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04

    该省出台《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明确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银行信息化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

    中国政府采购报讯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办法》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应为在陕西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财政部门审核且在该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搭建服务链接窗口的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银行信息化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各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针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条件、利率水平等,《办法》提出,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将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予以展示。

    《办法》还强调,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网对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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