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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严禁变相举债融资
发布日期:2018-10-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14

 

  10月8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决禁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并要求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各项采购行为。这意味着,我省建立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包括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作为政府采购实施的依据。

  根据《通知》的规定,给政府采购划定了“负面清单”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时,对购买主体不合法、承接主体不合法、无预算采购的行为要坚决说“不”。针对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服务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导致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对未经采购程序、违规执行采购程序、违规适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及其他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等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要坚决抵制和制止。

  此外,对于预防和干预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变相举债融资”,新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如发现以政府采购方式违法违规进行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不得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得抽取(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而针对违法违规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在政府采购网上屏蔽相关信息。

  对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假借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此举可在政府采购全链条封堵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PPP项目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防止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违法违规融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为各级财政部门监管执法提供可靠的依据,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记者 李梓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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