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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履职评价
发布日期:2018-09-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28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职责履行行为,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对广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开展履职评价工作。

 

  依据评价得分 分清档次供查询

 

  针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通知》明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评审专家季度、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分为三个档次:履职评价为9分(含)以上为“优秀”,9(不含)-6(含)分为“良好”,6(不含)分为“不合格”。评审专家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履职评价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履职评价,《通知》明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季度、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分四个档次:9分(含)以上为“优”,8分(含)-9分为“良”;6分(含)-8分为“中”,6分以下为“差”。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中查询本单位履职评价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设立“红黑名单”  依法依规“奖优罚过”

 

  此次,《通知》明确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履职评价的“黑名单”: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未涉及违法且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对该专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专家1-3个月的抽取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履职评价为“差”的,未涉及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1-3个月的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同时,对履职评价情况好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设置了“红名单”的激励机制:

 

  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被评为“优秀”的,将被优先选聘为广东省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广东省财政厅将按照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设置评审专家阶梯抽取概率。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的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将按照优、良、中、差排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时,有了直观的指标参考。广东省财政厅也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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