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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启动政采履职评价
发布日期:2018-09-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9

    10月1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将对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开展履职评价工作。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履职评价。评审专家有18类情形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14种情形的将被记录或扣分。

    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方面,广东省财政厅规定,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季度、年度为统计期间,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评审专家季度、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履职评价为9分(含)以上为“优秀”,9(不含)-6(含)分为“良好”,6(不含)分为“不合格”。负责记录评价的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应是负责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被评为“优秀”的,将被优先选聘为该省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未涉及违法且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专家1-3个月的抽取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针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履职评价,广东省财政厅明确,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履职评价以季度、年度为统计期间,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季度、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9分(含)以上为“优”,8分(含)-9分为“良”;6分(含)-8分为“中”,6分以下为“差”。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的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将按照优、良、中、差排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履职评价为“差”的,未涉及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1-3个月的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针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指标共18项,其中,“提前请假,系统通知评审时间4小时以上(含4小时)完成请假的”由系统记录且不扣分,“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等17类情形分别由系统或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记录并扣0.5分-10分。按照《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履职评价指标》,针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履职评价共14项,“是否发表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等13类情形由评审专家记录并进行0.5分-10分的扣分,“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这项由系统记录并作1分的扣分。

    此外,广东省财政厅还强调,未能真实记录职责履行情况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或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按照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设置评审专家阶梯抽取概率;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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