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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投标市场整改
发布日期:2018-08-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58

    建筑市场地方保护一直或多或少在各区域存在,真可谓让人"欢喜"让人"忧","欢喜"的是当地企业,"忧"的是外地公司。

  为了加快推进全国建筑业市场统一,促进行业快速发展,2015年9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颁布《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2017年9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其中明确提出“不得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欲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总体来说,文件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监督执行且进行问责,是打通政令的重要一环!近日,江西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存在众多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对目前江西省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做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巡视问题整改要求和省委主要领导在《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四、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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