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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进一步规范政采信息公开工作
发布日期:2018-08-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37

    重庆进一步规范政采信息公开工作

    该市财政局将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度定期对各区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中国政府采购报讯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出台通知,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出细化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明确,“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是重庆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媒体,全市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财政局还结合新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要求,梳理并明确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及要求。

    针对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重庆市财政局指出,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内容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方面,重庆市财政局强调,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发布媒体准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得在重庆政府采购网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参照政府采购监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在发布信息时应作出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显著标识。

    此外,重庆市财政局还提出,市财政局将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度定期对各区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达标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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