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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监管 杜绝专家不“专”等行为
发布日期:2018-08-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50

  近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刊出的一则公示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关于中止评审专家王某某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通知中称,该王姓专家因无故未参加四川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污水治理工程项目评审,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为此,省财政厅对该专家作出中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的处罚。
  这则处罚,并不是个例。自《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后,我省从多个维度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监管信息。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上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省公开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已逾百条,涉及犯规的除评审专家外,还包括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等。

 

    现象:专家不“专”
  记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的“曝光台”里看到,张晓姝、谢炜、林均、董祥正、罗家仁等专家因在“四川省南充市公路管理局南充白塔大桥夜景照明工程(第三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谈判过程中,未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之规定。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南充市财政局对以上专家给予责令改正、中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4个月的行政处理。
  解析:评审专家于政府采购,就好比是一场比赛的裁判,需具有其专家技能和公平公正的评审态度。根据我省处罚的专家情况来看,大部分专家是因评审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等情况而被处罚。处罚轻则予以教育批评,重则处以罚款及中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数月。

 

    现象:采购人“违规”采购
  据四川政府采购网显示,若尔盖县占哇乡人民政府在2017年4月29日采购的30盏太阳能路灯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且未将实施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若尔盖县财政局对若尔盖县占哇乡人民政府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解析: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买方”,因其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需要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流程。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强化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强调“无预算不采购”的工作思路,即是单位需要购买的货物或服务需在一年之初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并进行备案后,再进行采购。而受到处罚的大部分采购人,多是出于“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擅自自行采购”等原因而触及“红线”。

 

    现象:供应商投标不诚信
  江西海淼商贸有限公司因在参与邻水县人民医院关于超声骨密度仪、视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采购项目时,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邻水县财政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对其作出处以采购金额(445612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4456.12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的行政处罚。
  解析: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中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因政府采购付款及时,参与企业可及时回款,并能借政府采购项目提升公司的美誉度,众多供应商都希望能够参与政府采购。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的不诚信行为直接导致了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质量,最为常见的行为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情形。(记者李梓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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