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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评标方法使用导则
发布日期:2018-07-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70

 

    近日,广东省发布了评标方法使用导则,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提出了“行动指南”,包括评标方法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和示例等内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其推荐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按照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工程规模较小的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三级的工程)。对于该方法的程序性要求,首先是约定招标文件,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内设置投标人进入最低价评审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并规定只有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最低投标价评审。招标人应在评标方法中明确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及其格式要求(含标价比较表),通过投标人的品牌、服务、质量、信用等方面对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相应的条款和折算条件由招标人根据自身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其次是调整评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条款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在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价格调整、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并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随后对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公示。最后是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以该中标人的实际报价签订中标合同,不得对实际报价价款(含总价、单价)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合同谈判。

    在综合评估法方面,《导则》指出,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估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推荐用于具有技术复杂或者性能要求难以统一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无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非标或个性化定制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招标推荐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于该方法的程序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商务、经济、技术评审标准和得分比例,鼓励招标人不将商务部分作为综合评估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分,量化指标应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标准上,保证评分的客观公正性。鼓励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评分标准,设置各评审因素的评分范围,通过去除最高、最低分等方式减少评标委员会的主观影响。在评标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同时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价格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并按照综合评估结果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此外,本《导则》对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强制约束力。《导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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